貴州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管護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以下簡稱“項目工程”)管護工作,保證項目區竣工驗收工程正常運轉并長期發揮效益,根據《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19年第4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成的各類工程。
第三條 項目工程按照“建管并重”、“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等原則進行工程管護,管護主體為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項目竣工驗收后由縣級建設單位移交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當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再進一步明確、細化管護主體和管護職責。
第四條 項目工程管護是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績效考核內容之一,地方各級特別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高度重視,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項目工程管護的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和檢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縣應根據項目工程管護需要合理安排年度管護經費,每年可從下達到縣的省級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中提取2‰補助管護專項經費。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籌集項目工程管護資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六條 項目工程管護經費主要用于在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的公益性工程及設備的日常維修,必要的小型簡易管護工具和運行監測設備購置等。安排的項目工程管護經費可用于之前年度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結余的項目工程管護經費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使用。經費支出實行縣級報賬制,具體報賬程序由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并嚴格執行相關財政制度。
第七條 項目工程管護主體應按照有關部門行業規定的標準和要求認真開展管護工作,保證項目工程正常運行,持續發揮效益。
第八條 項目工程管護主體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項目區群眾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擅自將工程及設備變賣,不得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九條 項目工程管護主體須認真為項目區農民提供優質服務,服從政府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并接受項目區鄉鎮、村各級組織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一)按照建管結合的要求,鼓勵和支持管護主體提前介入工程設計和建設過程的相關環節,為項目工程管護奠定良好基礎;(二)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組織建設單位與管護主體及時辦理工程登記移交手續,明確管護主體職責,落實管護責任和義務;(三)對管護主體進行指導與監督,幫助管護主體解決管護工作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開展好項目工程運行的監測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細則的管護主體,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細則由貴州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